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用户使用科丝美诗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通过E-catalog(以下简称“E-catalog”)提供的各项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2条(定义)本条款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公司:指运营本平台的科丝美诗株式会社。
2. 用户:指已订立平台服务使用合同并获分配ID的人。
3. ID:用户自行设定、公司批准,用于识别用户及使用服务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4. 密码:用户为确认自身为该ID持有人及保护秘密而自行设定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3. 服务:公司通过本平台向希望开发化妆品的用户提供的、便于理解开发过程并连接至开发申请的全部服务。
4. 内容:指韩国《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1款第1项所涉信息通信网上,以符号、文字、声音、音响、图像或影像等表达,并为提高保存及使用价值而电子化制作或处理的资料或信息。
第3条(适用准则)
除化妆品法、电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E-catalog及服务的内容与程序按本条款执行。所有用户须遵守相关法规及本条款。
第4条(条款范围及变更)
1. E-catalog在服务初始页面公布条款,便于用户查阅;公司亦可通过链接页面提供全文。
2. 公司可在不违反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条款。
3. 修订时须说明施行日期及原因,自施行日前7日起至前一日,与现行条款一并在初始页面公告。对用户不利的变更至少提前30日公告,并明确对照修订前后内容。
4. 用户有权拒绝修订条款,不同意时可停止使用服务并注销用户。但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
5. 公司不承担用户因未了解条款变更而产生的损失。
第5条(用户范围)
1. 普通用户:已登记客户中,经公司批准获查询及阅览权限的用户,可查阅E-catalog上传的全部内容。
第6条(条款适用)
1. 公司可就个别服务另定条款及政策;冲突时,优先适用个别服务条款。
2. 未规定事项及条款解释依相关法规或商业惯例处理。
第2章 服务提供及使用
第7条(使用合同成立)
申请人同意条款,按公司指定格式申请注册并获公司批准后,用户注册及使用合同成立。
公司原则上批准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时可不予批准或在事后解除合同。
1) 曾依据本条款丧失用户资格。
2) 不是真实存在的经营者,或使用他人及其他经营者名义。
3) 申请人为不从事化妆品销售业的企业。
4) 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填写公司要求的内容。
5)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未获法定代理人(父母等)同意。
6) 因申请人责任无法批准,或基于公司业务性质不宜注册,或存在显著技术障碍。
对于上述申请,公司可按用户种类要求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实名及本人认证。
存在服务技术或业务问题时,公司可暂缓批准。
依第4款不批准或暂缓申请时,公司须通知申请人。但非因公司责任而无法通知时除外。
用户必须提供本人信息。盗用他人或登记虚假信息等未准确登记者,不得主张服务相关权利,可能依法受罚,并须赔偿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公司可限制其服务资格。
申请注册时,用户须另行提交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同意书及营销活动等相关同意书。
第8条(用户信息变更)
用户可随时在个人信息管理页面查阅及修改本人信息,但服务管理所需的营业执照登记号(居民登记号)、ID等不可修改。
注册信息变更时,须在线修改或通过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
公司不承担因未通知第2款所述变更而产生的不利益。
信息变更在E-catalog咨询及管理人员确认并最终批准时完成。
第9条(解除)
用户可随时申请注销。需要变更注册事项或解除E-catalog使用合同时,可在线直接修改或申请注销,或通过邮件通知公司及平台运营者。
符合下列情形时,公司可限制或取消用户资格。此时须说明原因并通知用户,给予陈述意见机会;取消资格时删除用户登记。
1) 申请表内容虚假。
2) 无正当理由不对通过服务自行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3) 妨碍公司服务运营。
4) 将通过公司取得的公司或其他用户信息资料用于公司业务以外目的,或不当泄露给第三方。
5) 其他被判断不宜继续保留用户资格的情形。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公司依信息通信网法等法规努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其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律及公司隐私政策。
第11条(用户登录信息管理义务)
用户自行负责管理登录信息,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发现登录信息被盗或第三方使用时,须立即通知公司并遵从指引。
在第2款情况下,因未通知公司或未遵从公司指引而产生的不利益,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2条(用户通知)
公司可通过用户预先指定的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对不特定多数用户,可在E-catalog公告栏公布至少1周代替个别通知;对用户使用服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须个别通知。
即使用户未同意接收短信或邮件,出现导致无法使用服务的重大原因时,公司仍可为告知此事发送短信或邮件。
第13条(公司义务)
公司不得从事法律及本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须尽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公司须配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系统,公布并遵守隐私政策。
公司不发送未经用户同意的营利性广告邮件。
对被认定合理的意见或投诉,公司须依适当程序处理;无法立即处理时,须通知原因及计划。
第14条(用户义务)
用户对ID及密码承担全部管理责任。知悉被盗或第三方擅用时,须立即通知公司,并按指引协商修改等措施。在通知前因使用该ID或密码而产生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2.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用户须遵守相关法规、本条款、使用指南、服务注意事项及公司通知,不得妨碍公司业务。
2) 用户不得转让ID或密码,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不承担因此类转让、泄露或使用许可产生的任何损失。
3)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用户不得利用服务从事营利活动。
第15条(服务提供)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提供可办理的包材信息。
2. 用户不得将服务提供的样品用于销售。因向他人转交样品而产生的事故及损害,全部由用户负责,不得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赔偿。
第16条(服务变更)
存在合理理由时,公司可因运营或技术需要变更全部或部分服务。
服务内容、使用方法或时间变更时,须事先在初始页面公布原因、变更内容及提供日期等。
公司可因政策及运营需要修改、中止或变更免费服务,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不另向用户补偿。
第17条(服务中断)
因信息通信设备维护、更换或通信中断等原因,公司可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公司不赔偿用户因暂时中断而受的损害,但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3章 知识产权
第18条(知识产权归属)
公司对用户通过E-catalog提出的开发请求等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及成果,其著作权、专利、设计、商标、配方信息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全部权利归公司所有。
用户未经公司事先同意行使前款权利,或将经服务开发的产品自行商品化开展业务时,须向公司赔偿其取得的相当利益金额。
第4章 免责条款
第19条(公司免责)
因天灾或同等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公司免于承担服务提供责任。
公司不对互联网用户或用户自身责任造成的使用障碍承担责任。
公司不对用户之间自愿交流信息或服务等所产生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0条(保密义务)
1. 公司与用户不得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因服务而获知的全部开发、产品及对方信息;为达成平台使用及服务目的,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的除外。
2. 违反前款时,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害。
第21条(另行合同)
用户欲将通过公司服务开发的产品商品化、制造或销售,须与公司或公司介绍的第三方另行签订具体制造供应合同等。
第22条(管辖法院)
与公司服务相关的公司与用户纠纷提起诉讼时,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管辖。
第23条(其他)
本条款与公司及用户个别签订合同内容冲突时,优先适用个别合同。
2. 本条款以其他语言翻译提供时,如解释冲突,以韩文原文为准。